報新聞/編輯部
為推廣藝文交流及活絡藝術交易市場,以及落實《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0條規定,文化部會同財政部於110年11月19日訂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可由納稅義務人以外且經認可的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的業者、團體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每年5月與11月可提出申請,有意者可以郵寄方式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經文化部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的單位,將核發認可函,認可期間為自核發日起一年。經認可的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的業者或團體,可擔任第三方擔保,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
今(113)年第2次申請時間將於11月30日截止,以郵寄方式向文化部申請,以郵戳為憑。相關辦法、申請表、應檢附文件表、問答集QA,請至文化部官網(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310_138681.html)下載,亦歡迎電洽文化部藝術發展司周小姐(02-8512-654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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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新聞原始網址: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保證金11月30日截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