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購買房屋土地,若有協商減價或折讓,日後出售該房屋土地,應以實際支付的價款申報為取得成本

 簽訂契約後,房地買賣總價款有發生減價或折讓,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即減價或折讓後的餘額),作為取得房地的成本辦理申報。圖/Tierra Mallorca
簽訂契約後,房地買賣總價款有發生減價或折讓,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即減價或折讓後的餘額),作為取得房地的成本辦理申報。圖/Tierra Mallorca

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下稱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產權登記,日後出售於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注意取得成本的申報金額是否正確,若簽訂契約後,房地買賣總價款有發生減價或折讓,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即減價或折讓後的餘額),作為取得房地的成本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3月間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買賣契約書記載房地價款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交屋前甲君向建設公司提出房屋要自行設計裝修,要求建設公司給予減價,雙方協議後減價200萬元,甲君實際支付給建設公司的房地價款為2,300萬元,買賣契約書雖未重新簽訂,但日後出售該房地,須以取得房地支付成本2,300萬元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假設甲君於112年12月出售該房地,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仍依原契約書記載的買賣總價額2,5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未扣除減價200萬元,將導致有虛報成本200萬元並短報課稅所得200萬元,短報的課稅所得除補徵稅額外,將會依所漏稅額予以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時,若買賣雙方有協議減價或折讓,雖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僅有協議減價或折讓證明單據,仍應於出售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房地的成本,若有申報錯誤,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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