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停車場騎車不算酒駕 男來回兜圈遭逮傻眼喊冤

報新聞/編輯部

台中市一名江姓男子(91年次)日前深夜與友人前往夜店飲酒,狂歡後,返家途中竟為了「好玩」,在南屯區向上路二段與惠文路交叉路口的公有停車場內騎乘機車繞行,不僅未戴安全帽,更渾身酒氣,引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員警注意,經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酒測值超過法定標準值,全案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

據了解,江男酒後與友人將車輛停放於該公有停車場,因一時興起,在場內騎車來回兜圈。因其未配戴安全帽,舉止引人注目,巡邏員警上前攔查時,隨即聞到濃重酒味,江男當下表示,「只是騎來騎去,沒有要騎上道路」,並堅稱僅在停車場內活動,不認為此舉違法。然而,員警明確告知,公有停車場屬於公共場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刑法相關規定,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騎車飲酒,對於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影響甚鉅,仍構成酒駕行為,依法將其依涉嫌公共危險罪送辦。
分局長陳祥麟表示,酒駕不僅違法,更可能危及自身與他人安全,民眾飲酒後切勿抱持僥倖心態,即使是在停車場,也絕對不能酒後騎車,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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