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檢起訴苗栗縣泰安鄉前鄉長劉美蘭 涉長期收取工程回扣,犯罪所得逾千萬元

劉美蘭FB

報新聞/編輯部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苗栗縣泰安鄉前鄉長(現任苗栗縣議員)劉美蘭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劉美蘭、其配偶張姓被告及時任鄉公所秘書陳姓被告等3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嫌;另多名廠商分別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及政府採購法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嫌、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之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或容許他人借用投標等罪嫌。

本案係由廖倪凰主任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共同偵辦。經查,劉美蘭及其張姓配偶劉美蘭擔任第17、18屆泰安鄉長期間(103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24日),透過陳姓秘書安排,就泰安鄉公所多項規劃設計監造開口合約勞務採購案及工程採購案,向多家廠商收取設計監造費15%、工程款5%不等比例之回扣。其中部分款項更係於競選期間,向廠商承諾當選後即可得標承攬泰安鄉公所標案,向廠商取得款項作為選舉經費使用,當選之後再從廠商應交付之回扣款項扣除。劉、張二人總計於兩任鄉長任內收取回扣1,107萬3,500元(張姓被告繳回100萬元);陳姓秘書另收回扣60萬元(已繳回)。

檢察官並具體求刑,以劉美蘭身為連任二屆之地方首長,原應依法辦理公用工程,卻濫用職權,指定特定廠商承攬工程並藉機收受高額回扣,將攸關民眾福祉之公共工程作為營利工具,嚴重侵害公共利益與工程品質,破壞法治根基。其於偵查中全盤否認犯行,並推稱為配偶所為,態度狡飾卸責,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向法院請求從重量刑並褫奪公權,以為警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呼籲,任何公職人員均應恪守廉潔自律原則,不得利用國家授予之職權,作為取得私人利益的對價。本署將持續整合轄內肅貪能量,加強偵辦貪瀆等相關不法案件,以肅貪為反貪最有力的宣傳,維護各界對公務員廉潔執行職務之信賴,並確保公共工程採購程序的公平性與公共建設的品質,以維護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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