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自製獵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研習座談 鼓勵原住民安全的從事合法狩獵活動

圖: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提供

報新聞/編輯部

內政部警政署在114年3月15日公告施行「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邀請內政部警政署於4月22日分別在和平區達觀里活動中心及和平分局共同辦理兩場「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研習座談,並邀請臺中市原住民市議員、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獵人協會及現原住民自製獵槍持有人及有意申請自製獵槍之原住民朋友與會,總計約80餘人參加。

圖: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提供

會中說明訂定辦法緣起為司法院110年公布《釋字第803號》解釋,提到為改善原住民製造與使用獵槍之安全性,建立完整之槍枝安全驗證制度及安全使用訓練機制,以保障原住民得以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之意旨。
新辦法規定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獵槍,應先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舉辦之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始得申請持有。自製獵槍區分為甲式自製獵槍及乙式自製獵槍,甲式自製獵槍使用內政部許可購置之獵槍主要組成零件,槍口口徑20鉛徑之後膛中折式霰彈槍,彈藥限用口徑20鉛徑之霰彈。乙式自製獵槍照舊為使用原住民自製主要零件,惟必須通過國防部安全檢測。修法前己合法申請之自製獵槍仍可合法繼續持有使用。

圖: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提供

新辦法並規定,自製獵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應存放於原住民族地區,採集中或個別保管。攜帶槍彈離開保管地直轄市、縣(市)應事先申請許可,惟因狩獵追捕動物而臨時離開除外。其中本市僅有和平區為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地區。
和平分局分局長施永昭表示,本次修法對於原住民自製獵槍訂定明確規範,既是保障也是責任。警方將持續向原住民族群宣導,期盼藉由法制與文化的雙軌並行,達成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維護治安的共識。
和平分局也呼籲對有意申請自製獵槍或對法令有疑慮的原住民朋友,歡迎主動洽詢當地派出所或和平分局保安民防組,警方將提供完善協助說明,以保障原住民得以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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