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照顧實質經濟弱勢者訂定「基隆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落實有愛城市貼心便民服務

圖基隆市稅務局提供

報新聞/編輯部

基隆市稅務局114年3月6日訂定發布「基隆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https://gov.tw/hQf, 自即日起施行。稅務局表示,為顧慮納稅義務人有實質繳稅困難情形,為協助其完成納稅義務及增進徵納雙方和諧,訂定分期繳納制度,落實有愛城市貼心便民服務,同時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及兼顧納稅者間的衡平。

稅務局局長歐秋霞指出,雖然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6條已對於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低收入戶之經濟弱勢者,訂有得申請免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規定,但對於未符合要件之實質經濟弱勢、一時性財務困難及補徵大額稅款等情形則無法適用,考量經濟弱及個人、營利事業或團體財務困難,或一時週轉失靈,無法如期繳稅,故訂定本辦法協助其完成繳稅,避免財產遭強制執行。為衡平延遲繳納稅捐之消極利益及公平,該分期繳納辦法採加計利息為原則,另考量對於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急難救助或醫療補助等情形及中低收入戶、以及非自願性離職等實質經濟弱勢者,則訂有分期繳納免予計息,以減輕其財務負擔,幫助實質經濟財務困難者渡過難關。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及兼顧市庫稅收,「基隆市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適用稅目包含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印花稅之本稅及滯納金、利息;認定原則除上述個人因領取失業給付、中低收入戶等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外,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若收入驟減30%以上、或補徵應繳稅款達10萬元以上之案件,皆得為申請分期繳納之事由;對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核准延期繳稅之案件,亦可就未繳清稅款依該辦法事由再申請分期繳納。分期期數依稅額大小級距分2至36期,並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基隆市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須在原繳款書的繳納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務局提出申請,另為方便民眾免來回奔波,該局同時提供網路申請管道供民眾利用。民眾如有疑問可電洽稅務局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6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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