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被害人於3月10日至台南第六分局報案,經調閱監視器迅速查到嫌犯身分,並於隔天通知嫌犯到案說明並坦承犯行不諱,由於本案未透過工具窺視,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第六分局遂於3月14日,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新臺幣3,000元。
另針對被害人住處,台南第六分局已於週邊設置巡邏點加強巡邏,以防再有不法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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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於3月10日至台南第六分局報案,經調閱監視器迅速查到嫌犯身分,並於隔天通知嫌犯到案說明並坦承犯行不諱,由於本案未透過工具窺視,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第六分局遂於3月14日,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新臺幣3,000元。
另針對被害人住處,台南第六分局已於週邊設置巡邏點加強巡邏,以防再有不法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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