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114年2月6日社群媒體(爆料公社公開版)流傳一則訊息,內容指稱民眾車輛於台61線拋錨,警方到場後要求儘速移車,並建議聯繫鄰近拖吊業者,惟車主已自行聯繫拖吊車,擔心付兩倍工資。最終車主自行將車輛推至路邊後,仍遭警方舉發,並對執法態度表示不滿。
經苗栗竹南分局調查,本案發生於114年2月4日16時30分許,地點為台61線西濱快速道路南向91.5K處慢車道匯入快車道路口處,當時警方接獲報案,指稱該處有車輛疑似發生事故並停放於快車道路口,遂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處理。
員警抵達後發現,該車輛因故障拋錨已停放於慢車道匯入快車道路口逾1小時,影響快速道路行車安全。基於事故排除原則及用路人安全考量,警方當場建議車主聯繫鄰近拖吊業者,以加速處理,惟車主表示已聯繫熟識位於中南部之拖吊業者,經現場聯繫該業者尚需40分鐘以上才能抵達現場排除事故。
考量快速道路行車安全,員警多次向車主說明情況,惟車主仍決定等候原聯繫之拖吊業者。為降低道路安全風險,員警先行交通疏導並協助車主將車輛推移至慢車道路邊,並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5條第1項停放車道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一小時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8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違規臨時停車行為依法舉發。
考量快速道路特性及行車安全,竹南分局依法要求車主儘速排除故障車輛,並已提供協助移置至安全處所,執法作為均符合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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