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再度寄發自住房屋設籍輔導通知書 請於3月24日前遷戶籍享優惠

報新聞/編輯部

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起實施,攸關大部分民眾權益的自住用房屋稅率,增訂須於該屋辦理戶籍登記才能適用。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確保民眾權益,針對113年6月30日以前自住房屋,經資料篩選尚無戶籍登記者,已於114年2月12日再次寄發設籍輔導通知書,提醒屋主務必於114年3月24日前辦理戶籍登記。

稅務局指出,於114年3月24日前,若是沒有屋主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戶籍登記的自住房屋,今年5月就會按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2.6%~4.8%課徵房屋稅,每年房屋稅至少差1.17倍以上。此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基隆市114年期為120萬200元)以下者,稅率由1.2%調降為1%。

稅務局提醒,房屋稅新制實施後,首波輔導已於去年8、9月寄發設籍輔導通知書,提醒民眾辦理戶籍登記,但尚有部分民眾還沒有辦理,所以今年2月12日再次寄發輔導通知書,收到輔導通知書的民眾,務必於114年3月24日前辦理戶籍登記,免再提出申報,只要有屋主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戶籍登記的自住房屋,稽徵機關會主動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住房屋設戶籍的人除了本人、配偶外,直系親屬也可以。所謂「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例如父母、祖父母、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 也包括「直系姻親」,例如岳父母,公婆,繼父母,繼子女…等。但兄弟姊妹是旁系親屬,並不符合自住房屋的規定。此外,遷入戶籍必須由遷入者(未成年子女由法定代理人或戶長)親自或委託他人攜帶原戶籍地戶口名簿、遷入地戶口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洽戶政機關辦理;如果要另立1戶,則應另提供單獨立戶的證明文件,例如房屋所有權狀、最近1期的房屋稅繳納證明等資料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辦。如果有任何疑問,遷戶籍前可先向戶政事務所詢問相關規定,以免白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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